何謂抵押權人?債務人、債權人怎麼分?抵押貸款相關名詞大解析!

房屋抵押貸款

何謂抵押權人?抵押權的意思是什麼?債權人跟抵押權人又有什麼不同?在使用不動產借貸的時候,抵押權可以說是非常需要注意的一項權利,而有關抵押權的各個權利代表人意義又有所不同,以下就來介紹有關抵押權人的各種資訊,以及使用抵押權的注意事項。

 

抵押權人、債權人、債務人的定義

其他跟抵押權其他相關名詞,以白話說來,可簡列如下:

「債權人」:就是有權利討債務的人,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,即是債主 ,並不一定有抵押權。

「債務人」:就是有義務還債務的人,就是欠別人錢的人。

「抵押人」:就是指為擔保自已或他人履行債務,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之。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,或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之第三人。比如說,我把土地拿去抵押,我就是抵押人。

「抵押權人」:就是持有抵押權的人,通常就是債權人。如果被抵押的不動產被法院拍賣,有權利可以領取拍賣所得款項。

總而言之,「抵押權人」的英文是mortgagee,根據民法,就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,並且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,優先受清償權力的人。

 

抵押權人的權利

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,抵押權人(尤其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)更有完整保障。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時,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,是方便有效的方式。

為何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確保債權?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後的效力簡述如下:

 

一,清償優先權:

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債權時,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人,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,有優先受償之權。法院拍賣所得的價金進行多位債權人分配時,所有債權人並非同等地位,要抵押權人分配有剩餘,才輪得到一般債權人。而且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,優先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。

 

二,取得法拍裁定(執行名義)省時又省力:

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確定書,可做為查封拍賣的依據(即執行名義)。

裁定拍賣的裁定書,是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各種執行名義之其中一種,且裁定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,特別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時,幾乎法院皆會核准同意,更不用擔心其他債權人提出拍賣無實益等異議,處理過程省時又省力。

它不像判決確定書,需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,而且需判決勝訴方可取得拍賣的權利。有了第一順位,抵押權人要確保債權的程序,簡便很多。

 

三,抵押物有多個抵押順位時:

只要抵押擔保物存在,抵押權未塗銷,債權人的債權都能獲得保障。即使借款人因其他債務,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扣押不動產,抵押權人參與分配時,都可以依設定順位,安全地獲得債務的清償。

就算是不動產已過戶移轉至他人名下,只要抵押權的債務尚未清償塗銷,沒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書,抵押權的效力就仍繼續存在於該抵押物上。(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: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,就算所有權轉移也不影響抵押權)

 

如果不動產再發生買賣、借貸等債權,也只能設定第二順位或其他後順位抵押權(即俗稱的二胎、三胎),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的權利,仍不受影響。

 

抵押權時效

以「普通抵押權」而言,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,依法仍可於「五年」內實行抵押權,然如已超過「五年」,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,自不得再行使!

結語

綜觀上述,可知以房子擔保還債或急用,還是得知道抵押權人能夠運用的法律權利與限制有哪些,以免到時借款不成,反而損害了本身原有的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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